ChainCatcher 消息,教育金十報導美國貿易代表格里爾表示,可以根據需要擴大第 301 條關稅措施的範圍。
301 條款是指《1988 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 1301-1310 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