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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ood 執行長:股票代幣化為什麼不需要發行方批准

核心觀點
Summary: Robinhood 執行長 Vlad Tenev 撰文回應「股票代幣化是否需要發行方同意」:關鍵不在是否上鏈,而在產品創設的權利與義務。
前瞻新聞
2026-09-14 14:51:27
Robinhood 執行長 Vlad Tenev 撰文回應「股票代幣化是否需要發行方同意」:關鍵不在是否上鏈,而在產品創設的權利與義務。

撰文: Vlad Tenev , Robinhood CEO

編譯: Chopper , Foresight News

我們所有人,無論身處何地,都應當能夠獲取優質金融資產。在 Robinhood ,我們一直在推動這一願景實現全球化落地,首先從美國股票入手。

兩個多月前,我們在 Robinhood Chain 上推出 Robinhood 股票代幣,讓美國以外的投資者能夠在鏈上獲得美股與 ETF 的敞口。當時我們並未預料到這款產品會獲得如此強烈的反響。

隨著採用規模擴大,大家關心的問題也發生了有趣的轉變:從基礎層面的「我們能否開發這類產品、是否有人願意使用」,逐步轉向更偏向技術層面的問題:合適的產品架構應該是什麼樣?企業是否有權批准或否決自身股票的代幣化?

在探討如何將代幣化股票引入美國本土市場的路徑時,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也曾就此撰寫過文章。儘管代幣化帶來的益處已經被用戶與監管機構越來越清晰地認知,但我們仍需要做更多工作向資產發行方展示其價值。這件事本不難實現,因為代幣化能夠為發行方的股份打開廣闊的全球市場,潛在風險卻相對有限。不過,這既需要發行方做出一定適應,也需要代幣化平台做好市場普及教育。

發行方同意權這個議題極具探討價值,它觸及發行方權利與投資者權利之間的邊界。而答案取決於三個原則:

  • 投資者財產權:上市公司股份屬於可轉讓的個人財產。自由流通股份的持有者原則上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持有、處置自己的股份。
  • 發行方權限:企業掌控自身發行證券所附帶的各項權利,但並不管控其他人基於該證券開發的所有金融產品。非保薦型美國存託憑證(Unsponsored ADR)、期權以及第三方結構化產品,早已體現出這一權責邊界。
  • 技術中立性:是否需要發行方同意,應當取決於產品所創設的權利與義務,而非產品是否採用區塊鏈技術。

這套判定標準在兩種極端場景下十分清晰。如果某類產品試圖變更底層股份附帶的權利、替換企業官方股東名冊,或是給企業及其過戶代理機構增設新義務,則必須徵求發行方參與。

如果產品只是創設一項獨立金融工具,持有或掛鉤可自由轉讓的股份,且不會改變發行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權威股東登記記錄,則無需獲得發行方同意。

股票代幣化存在多種實現路徑。發行方可以直接將自身股份上鏈;中介機構可以對底層股份的所有權進行代幣化;第三方也可以發行獨立工具,以股份作為資產支撐或與股份掛鉤。發行方同意權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實際採用哪一種架構。

Robinhood 股票代幣採用第三種方案。我們設計該產品的目標是全球化拓展:覆蓋多司法轄區、數千隻股票與 ETF,未來從公開股票延伸至私募股權以及其他資產類別。股票代幣屬於獨立發行的金融工具,由底層股份 1:1 足額儲備支撐,為用戶提供經濟收益敞口,同時不會改變發行方的股權結構,也不會改動股份本身附帶的各項權利。

我們選擇這套架構是為了讓股票代幣能夠在全球推廣,而不需要每一家底層標的公司都重構自身系統,或是逐個單獨接入該產品。和過去一樣,未來隨著監管指引更新,我們也可以對這套模式進行調整。

投資者應當清楚自己所持資產、對應的權益,以及發行方是否參與其中。我們會通過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文件和產品界面,盡可能把這些信息清晰呈現出來。

這裡還有一段更宏觀的歷史經驗可供參考。

上世紀 60 年代末的紙質文書危機,讓依託實物股票憑證流轉的市場體系不堪重負。當時的解決方案是股票凍結和電子賬簿結算。這套機制大幅提升市場效率,也催生了如今的街名持有體系,登記所有權與實際受益所有權,往往在多層中介機構之間相互分離。(注:街名持有體系是美股現行主流證券托管機制,股票統一登記在券商與清算機構的名義名下,普通投資者僅享有實際經濟收益權。)

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這是最優解。但我們不能默認這就是市場機制演化的終點。

這段歷史帶來的啟示是:市場基礎設施會隨技術持續迭代。為適配紙質憑證限制而搭建的這套體系,不應直接決定鏈上世界裡資產所有權的運行規則。區塊鏈能夠讓金融資產具備更強的可遷移性、透明度與可編程性,投資者對於資產的持有和使用方式,理應擁有更多選擇權。

企業應當掌控自身股份附帶的各項權利,但不能在股份已經歸屬投資者之後,管控股份所有合法用途。資產上鏈,並不意味著發行方獲得了在鏈下本不具備的否決權。發行方當然也不能僅僅因為尚不理解這項新技術,就直接阻攔新的投資者群體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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