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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

合作“挖礦”丟設備索賠訴訟,中國湖南省法院判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無效,損失自擔

ChainCatcher 消息,近日,中國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涉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胡某與他人合作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後因"挖礦"設備丟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57 萬元出資款,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胡某與周某系朋友關係。某科技公司成立於 2021 年 5 月,周某為股東之一,李某、彭某則通過關聯關係參與公司"挖礦"業務。雙方商定合作"挖礦",胡某通過虛擬貨幣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雙方認可折合人民幣 357082 元),另委託曹某向周某銀行轉帳 198000 元,合計 555082 元,全部用於購買伺服器、硬碟等"挖礦"設備,設備由科技公司托管運營。2022 年 7 月,設備轉移至周某家廚房存放,胡某此後僅向周某支付電費。2023 年 11 月,李某因與周某存在經濟糾紛,拆走部分硬碟。雖經派出所調解,李某歸還 82 塊硬碟,但胡某主張仍有硬碟丟失,雙方協商無果。2024 年,胡某以設備丟失為由起訴四被告,要求返還 57 萬元出資款。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家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載明: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胡某委託購置的設備用於"挖礦",以虛擬貨幣支付款項、結算管理費,損害法定貨幣地位,違背公序良俗。案涉委託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武漢市法院審結涉 Filecoin“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涉案合同無效

ChainCatcher 消息,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原告周某與被告某科技公司於 2021 年 7 月 7 日簽訂《存儲伺服器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周某以 179800 元的價格購買 IPFS 存儲伺服器,該 IPFS 存儲伺服器上架到機房,並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證提供的 IPFS 存儲伺服器能在 IPFS 網絡提供服務並獲取 Filecoin 獎勵,能根據網絡需求進行硬體迭代升級,並承諾產幣量不低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收益率),否則由某科技公司補齊。合同簽訂後,某科技公司按約代管周某所購買的存儲伺服器,周某能夠通過某科技公司自行開發的應用軟體了解到每日存儲伺服器的產幣及質押釋放情況,後因周某認識到存儲伺服器產生的虛擬貨幣系國家明令禁止,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所有合同款項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涉案《存儲伺服器購買合同》雖名目為存儲伺服器的買賣合同關係,但實質目的是購買算力存儲伺服器用於獲取虛擬貨幣 Filecoin 代幣,結合雙方有關將購買的存儲伺服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機房進行托管的約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計算機設備用於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項下交易違背綠色發展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監管要求,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實際對存儲設備進行維護並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某科技公司返還周某 120000 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對合同無效自身存在過錯,且雙方對資金佔用利息並無約定,故法院對周某主張資金佔用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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