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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合作“挖矿”丢设备索赔诉讼,中国湖南省法院判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ChainCatcher 消息,近日,中国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他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周某为股东之一,李某、彭某则通过关联关系参与公司“挖矿”业务。双方商定合作“挖矿”,胡某通过虚拟货币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双方认可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另委托曹某向周某银行转账 198000 元,合计 555082 元,全部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挖矿”设备,设备由科技公司托管运营。2022 年 7 月,设备转移至周某家厨房存放,胡某此后仅向周某支付电费。2023 年 11 月,李某因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拆走部分硬盘。虽经派出所调解,李某归还 82 块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双方协商无果。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公民委托运营境外虚拟货币“矿机”,广州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ChainCatcher 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成效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宗涉及境外运营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因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 102.4 万元向王某明购买 24 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

武汉市法院审结涉 Filecoin“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ChainCatcher 消息,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签订《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以 179800 元的价格购买 IPFS 存储服务器,该 IPFS 存储服务器上架到机房,并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证提供的 IPFS 存储服务器能在 IPFS 网络提供服务并获取 Filecoin 奖励,能根据网络需求进行硬件迭代升级,并承诺产币量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收益率),否则由某科技公司补齐。 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约代管周某所购买的存储服务器,周某能够通过某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了解到每日存储服务器的产币及质押释放情况,后因周某认识到存储服务器产生的虚拟货币系国家明令禁止,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有合同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虽名目为存储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实质目的是购买算力存储服务器用于获取虚拟货币 Filecoin 代币,结合双方有关将购买的存储服务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机房进行托管的约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项下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实际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并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返还周某 120000 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且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并无约定,故法院对周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帮人炒“泰达币”亏了十几万?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合同无效,全数返还

链捕手消息,近日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黄甲经人介绍与张乙签订了《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黄甲以个人名义转账给张乙20万元用于购买泰达币(USDT),由张乙投资运作,协议到期后保底归还黄甲合同签订时购买的等量数字货币;张乙定期向黄甲结算相应收益,合同到期时结算所委托的数字货币;协议期限为一年。然而,市场行情并未像黄甲预期的那般良好,张乙亦无法控制虚拟货币市场的行情变化,陆陆续续返还给黄甲投资款95760元,剩下的款项迟迟未能返还给,眼见投资回本无望的黄甲将张乙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案涉标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原、被告关于该交易物的委托托管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被告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的104240元投资款。原告应当明知虚拟货币的投资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而仍然委托被告进行投资,本身存在过错,故其请求赔偿利息等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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