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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骗局

中国山西法院破获涉 USDT 诈骗案,两从犯被从重量刑

ChainCatcher 消息,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近日对提起公诉的陈某、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今年 5 月,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结识了“林浩”(未归案),其谎称掌握某知名公司股票涨跌信息,可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注册账户“买涨”获利,但需以美元交易,并与指定商家用现金兑换美元,再转至其战友的美元账户,由战友转入公司账户。5 月 21 日,张女士按“林浩”指示,携带 147 万元现金至万柏林区某酒店准备兑换美元。受上家指使,陈某、李某前去与张女士对接。张女士将“林浩”提供的美元账户(实为诈骗分子的泰达币账户)通过陈某转发给上家,后者分三次转入 202328 泰达币(折合人民币约 147 万元)至该账户。后陈某、李某将从张女士处收取的 147 万元现金交给上家。但“林浩”未按约定将钱款转入张女士在公司开设的账户,张女士发现被骗后报警。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会商,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的行为定性提出核心侦查方向:调取聊天记录,固定二人“明知资金异常”的证据;厘清资金流转链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数据,溯源泰达币最终流向,印证其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客观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 8 月 17 日将该案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李某均供述“知道资金操作太隐蔽,且系大额现金交易,肯定有问题”,二人在事后收取了 3 万元好处费,这足以认定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二人协助完成“现金→美元→泰达币”跨境转换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行行为。 案件宣判后,该院向相关单位制发风险提示函,梳理“投资骗局+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特征,并联合反诈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反诈宣讲活动。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寅平表示,针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该院将持续深化“侦检协同+精准指控+社会治理”机制,既打击诈骗犯罪也严惩犯罪“帮凶”,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最高法发布一起涉虚拟货币投资骗局的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ChainCatcher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5 件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假借投资“虚拟货币”承诺高额回报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2018 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策划设立“某 Token”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可利用平台“智能狗搬砖”技术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套利交易,并获得平台收益。 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于 2019 年 1 月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某 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经统计,“某 Token”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 260 万个,层级达 3293 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超 900 万枚。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根据跨境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依法对涉案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予以没收,切断了被告人跨境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互联网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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