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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

中国福建某团伙借助虚拟货币、NFT 名义组织传销,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ChainCatcher 消息,据正义网报道,2023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李某等人以发行某虚拟货币为名,构建以邀请关系为基础的层级奖励机制,通过社交平台组建群组,进行线上线下推广,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诱使参与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质押资产、竞拍虚拟卡牌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发展下线数量获取返利。至 2023 年 10 月案发,该组织已发展多个层级,吸收资金折合人民币达 2000 余万元。 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该组织虽借助虚拟货币、NFT 等新兴概念进行包装,但其运营模式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一,该项目以购买虚拟货币、参与私募缴纳虚拟资产等方式,变相设立“门槛费”,作为加入和发展他人的资格前提;其二,建立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层级架构,以发展人员数量及下级业绩作为计酬与返利依据;其三,无真实经营活动和可持续收益来源,资金运转依赖后入会员资金支付前序收益,具有明显的骗取财物特征。 李某等人通过操控后台参数、人为干预所谓“合成概率”与“释放机制”,制造盈利假象,诱使参与者不断投入并发展下线,属于利用新技术概念掩盖传统传销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24 年 6 月,石狮市检察院依法对该团伙成员提起公诉。2024 年 12 月,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2025 年 7 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传销组织被提起公诉并判刑,涉案金额逾 2.1 亿元

ChainCatcher 消息,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显示,近期由施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 10 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等 10 名被告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至 10 万元不等。 2021 年 5 月以来,李某某先后纠集黄某、金某某等人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购买持有虚拟数字币 A 和发行虚拟数字币 B、C 为由,在网络平台设置 5 个资金池,通过现场会议、微信群等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打造成功人士人设,利用特殊职业背景,打着“一币一豪宅,一币一豪车”“一天轻松赚几十万上百万”等口号大肆宣扬奖励制度、盈利前景,诱骗广大群众以购买、销毁、加资金池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完成下发的任务,获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投资额作为依据的静态分红和动态收益,形成了 5 个返利层级。 经鉴定,李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 2.1 亿余元。施甸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虚拟货币为噱头,伙同其余九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资金累计达 2.1 亿余元人民币,情节严重,李某某等十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的传销团伙,涉案金额 280 余万美元

ChainCatcher 消息,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对外通报,近日,警方打掉一个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团伙,案件共涉及传销参与人百余人,涉案金额 280 余万美元。警方提示,任何以投资为名,要求交纳“入门费”、鼓励拉人头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活动,都是传销的伪装,广大群众应识破传销本质,提高防范意识。 据警方查证,上述案件的传销组织通过现场授课、微信群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游戏规则”,以投资虚拟藏品为名,吸引不特定对象充值购买,从中赚取收益,造成多人财产损失。通过对全市警情串并、分析,警方认为该投资项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经查证,该组织具有完整的会员注册规则,其分红模式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参与者充值后,使用虚拟币进行结算,获取“静态分红”。除此之外,会员还可通过发展下线的形式,即“拉人头”形式获取“动态分红”。 警方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将“数字藏品”“虚拟货币”变成自己的“财富密码”,以数字经济概念和技术为掩饰,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通过吹嘘、夸大其价值或者创造毫无价值的“伪币”吸引投资并骗取钱财,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应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最高法发布一起涉虚拟货币投资骗局的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ChainCatcher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5 件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假借投资“虚拟货币”承诺高额回报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2018 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策划设立“某 Token”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可利用平台“智能狗搬砖”技术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套利交易,并获得平台收益。 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于 2019 年 1 月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某 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经统计,“某 Token”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 260 万个,层级达 3293 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超 900 万枚。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根据跨境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依法对涉案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予以没收,切断了被告人跨境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互联网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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